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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科经费    加入时间:2016/07/10 15:41:23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管理,促进学校科技创新、教育创新、理论创新,提高教学质量,造就高水平师资队伍,增强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服务能力,加强我校重点(建设)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湘教发[2012]1)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建设)学科范围包括: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校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等层次。学校对重点(建设)学科实行“学校统筹、学院负责、学科主体”建设管理机制,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强调“以评促建”,并实施滚动淘汰管理制度。即在年度检查评估的基础上,实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淘汰与增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科建设经费包括省拨重点(建设)学科专项经费、省重点(建设)学科配套经费、校级重点学科支持经费、校级重点(建设)学科资助经费以及学校支持配套的、主要用于学科建设的其他经费。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和办法

 

第四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含省拨及学校配套经费)实行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其中学科条件建设原则上不低于40%、科学研究原则上不超过30%、学科队伍建设原则上不超过15%、学术交流原则上不超过15%

 

第五条  校级重点或重点(建设)学科专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运行管理(原则上不超过30%)、标志性成果培育(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仪器设备费,图书资料费,情报信息、网络建设费,科研业务费,学科梯队建设费,人才培养费,青年学术骨干进修、培训费,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费,试验与材料费,学术交流费等。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和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不得用于非学术性的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用等开支,不得用于捐赠赞助、罚款和还贷等支出。

 

第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如需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和重大设备,要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专项审计制度、上网共享制度和使用台账登记制度;要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学科方向之间统筹,尽量避免重复购买和添置。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专项经费预决算。凡一次性投入5万元以上的学科建设经费都必须细化经费使用预算。各学科在认真征求学科团队主要成员意见基础上制定经费预算和预算绩效目标,经依托学院领导同意后,送学科建设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后上账使用。上年决算要在当年31日以前完成,本年预算在预算文件下达2周之内完成。

 

第九条  实行专项经费审批制度。学科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额度控制:

(一)单项支出经费在5千元以内的,由经手人签字—学科带头人审批。

(二)单项支出经费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由经手人签字—学科带头人审批—学科依托学院(部)负责人审批。

(三)单项支出经费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由经手人签字—学科带头人审批—学科依托学院(部)负责人审批—学科处负责人审批。

(四)单项支出经费在3万元以上的(含3万元),由经手人签字—学科带头人审批—学科依托学院(部)负责人审批—学科处负责人审批—分管学科校领导审批。

(五)单项支出经费在8万元以上的(含8万元),由经手人签字—学科带头人审批—学科依托学院(部)负责人审批—学科处负责人审批—分管学科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六)支出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需提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第十条  根据《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文件中关于“湖南省重点学科必须科学控制经费使用比例,以内涵发展为目标,逐步实现学科经费投入重心由以硬件设施建设为主向以软实力建设和学术性建设为主转变,在保障条件建设投入的同时,合理提高学科梯队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费投入比例,提高学科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学校将加大高水平成果培育力度,主要用于国家级项目、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励、高档次学术论文、国家发明专利等标志性成果培育,不得用于低档次学术成果重复奖励。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主要用于标志性成果培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相应学科负责人组织制定。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必须严格遵照省和学校学科验收考核办法和《重点(建设)学科建设责任书》要求。

 

第十二条  重点(建设)学科建设规划和项目预算必须求真务实,要有较强的操作性,要按时、按质、按量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完成建设任务;要与重点实验室、重点课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提高教学质量起推动作用。

 

 

第三章  建设绩效检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等按省厅相关文件执行。校级重点(建设)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学校组织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情况在全校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由学校学科或学术评议专家委员会组织制订《湖南文理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评估指标体系》,实施评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各重点学科要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自查并向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总结材料。

 

第十六条  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致使学科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和使用;学科年度建设目标检查不合格的,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中减少20%拨款;整改一年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建设)学科资格。

 

第十七条  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等相关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均须标注“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province”。 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的专著、论文等科研成果均须标注“湖南文理学院重点(建设)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construct program of the key discipline in Hun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湖南文理学院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校政字[2013]45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